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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组织

1.本公司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專職於內部稽核之工作。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包括內部稽核主管,以及專任之內部稽核人員。

2.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請董事會決議,並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次月十日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備查。

3.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法定之適任條件,並持續進修到達規定時數。並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工作職掌

1.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制度

2.評估公司各項計畫或政策。

3.編製稽核報告及覆核自行評估報告

4.並追蹤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工作內容

內部稽核人員乃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除定期向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內部稽核業務乃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明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等,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實地稽核,稽核結果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呈核,以確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

 

內部稽核人員對於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檢查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應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並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審計委員會查閱。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審計委員會。

 

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以及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